【国开(电大)监督学-网上形考机考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在18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1792到1816年期间存在的政党,辉格党、共和党前身)候选人约翰·亚当斯(时任美国总统)落选,民主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新总统定于1801年3月4日正式就职。
为了日后联邦党人能够长期控制司法机关,亚当斯在杰弗逊正式就职前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例如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成倍增加联邦法官人数、在哥伦比亚地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等。以上新增法官人选全由亚当斯总统提名,也全都是联邦党人。1801年3月3日,这些人选由参议院连夜批准,由亚当斯总统连夜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时间过于匆忙,有16份委任状并未发出,而3月4日新总统就上任了。
新总统杰弗逊就职后,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委任状,以减少联邦党人对司法的控制,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人之一。为此,马伯里与其他几个未拿到委任状的人一起,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执行部门颁发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因为,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
联邦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不颁发委任状的原因,以便考虑如何处理此案。但是,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此外,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民主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联邦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地位: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委任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2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首席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并经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他有权得到委任状,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有权得到补偿。其后,马歇尔又说,联邦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这超出了《美国宪法》第三条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
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据此,《187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是违宪的,该规定与《美国宪法》第三条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有冲突,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
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以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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