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
201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
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下称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钻井公司和香港公司)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分析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