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注册资本60万元,甲以20万元货币出资,乙以20万元物料出资,丙以20万元房产出资。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注册资本60万元,甲以20万元货币出资,乙以20万元物料出资,丙以20万元房产出资。公司登记成立后,发现乙出资之物料质量低劣,价值只有几万元,根本不到20万元。对乙出资不足部分( )。
A. 不予追究,因为公司已成立
B. 应当由乙补足,甲、丙不承担责任
C. 应当由乙补足,公司登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D. 应当由乙补足,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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