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3月1日至5月1日,两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3月1日至5月1日,两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
,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6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京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股东要求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的主张?为什么? (2)本案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提出的股东出资不得抽回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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